评论:志愿精神是志愿活动的核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10:00 光明网
丁元竹

  志愿精神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

  去年以来,随着奥运会的临近,北京乃至全国的志愿服务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现象、活动、概念和提法,诸如“志愿者是北京最好的名片”、“志愿北京”、“志愿奥运”等等,志愿者已经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概念。这表明志愿服务在中国正在产生巨大影响,志愿精神正在中国广泛传播,这是一个值得欣慰的现象。

  志愿服务的核心是志愿精神。记得我在自己写的一本书里说过,一位画家指导处境危险的青少年学习拍摄电影和录像片。他这样形容自己的经历:“从本能的角度来看,志愿行动体现了人性的崇高品质。与其他人一同实践自己的信仰时,你的精神会得到升华。工作很艰苦,但你离去时会感到兴奋不已”。

  志愿精神是指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一些国家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精髓。这是我们各类组织在倡导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必须切记的。

  志愿者服务是指人们自由选择为某项事业贡献时间和才智。规定服务则是指人们根据法律或某个机构的要求从事社区服务。规定服务的例子有:某人必须在一家非政府组织捐赠时间,以代替因不良行为应付的罚款;对学生而言,其学校规定必须在某机构从事工作(常常称为服务学习)。

  志愿工作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志愿精神的产生乃基于个人对人类及社会的积极认识、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价值取向,而这个取向又来自个人的背景、教育和经验,也来自于社会环境的作用。志愿精神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

  志愿者是指那些具有志愿精神,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关心报酬的人,或者说是不为报酬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在实际生活中,志愿者活动很可能比报道的要多,这是因为人们使用不同的方式来开展其志愿服务。有时人们提供服务是通过诸如社会福利机构、非政府机构等组织,甚至是通过工作所在地进行的社区服务活动进行的。这一类的志愿者活动之所以频繁,可能是因为通常需要去号召人们贡献时间,而人们不大可能自发、自觉从事志愿活动。

  志愿的内涵因人、因地、因时而异。研究发现,不同国家的人对于志愿活动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在一些国家,献血被认为是志愿活动,在另外一些国家参与政党和工会活动也算作志愿活动;在一些国家被认为是志愿活动的事情,在另外一些国家则被视为仅仅是相互帮助和相互关照,或者视为政治活动。例如,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民主党和共和党都分别招募了大批志愿者参与竞选服务活动。在大选前一个月,各政党分别在媒体做广告,招聘各投票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工作,后来发生两党总统候选人之间的选票争斗,在有争议的佛罗里达州,依然是志愿者参与了规模巨大的手工计票工作。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志愿者参与类似活动的还很多,1998年菲律宾总统大选中就有大批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招募的志愿者参与;在一些国家被视为志愿活动的工作,在另外一些国家则可能被视为是低报酬或劳动密集型工作。一些人以不要报酬为特征来界定志愿活动,另外一些人则以自愿提供服务为特征来界定。志愿服务受到历史、政治、宗教和区域文化的深刻影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

  在中国,目前人们对志愿服务的界定,主要从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把志愿服务作为人们精神活动的内容,以无偿服务、助人为乐为基本特征,这是正确的,也是志愿服务发展的方向。体现自愿、不为报酬的公益活动应当成为志愿者的基本特征,当然这还要考虑法定的服务活动范围和内容,要特别谨防滥用志愿资源,泯灭志愿精神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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