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拟立法促进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15:5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李亚杰)辽宁省抚顺市下岗女工于颖不久前高兴地走上了社区保洁员的工作岗位。她说:“重新就业,使生活又有了新奔头。”作为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是中国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

  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首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间评论认为,促进就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就业促进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

十一五”期间,中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他说:“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数据显示,到2010年,中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根据草案,中国将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田成平说,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草案提出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对于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草案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创新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根据草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另外,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等。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就业促进法,将现有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上升为法律,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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