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住房公积金缴存超标需按一定比例缴纳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19:3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沈阳2月26日消息(记者 郭威)为规范各种利用公积金逃税的行为,辽宁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超标需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具体细则正在酝酿之中。

  根据国税总局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积金比例个人不超过12%,单位不超过12%。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少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缴公积金的办法避税,将应税福利打入公积金账户,逃税金额巨大,部分效益好的企业通过公积金渠道增加职工福利并避税,还出现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工资还高的现象,这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而且数额十分惊人。为防止一些单位利用公积金的免税政策来变相发钱搞福利,从而变相逃税,所以出台这一新规定。

  沈阳市将按照国家出台的最新政策对超标部分缴税,目前具体细则正在酝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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