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县以上政府应设失业预警和劳动预备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01:26 新京报
全国人大:县以上政府应设失业预警和劳动预备制
漫画:农民工专列

  本报讯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会议还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越南和老挝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议案说明,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因此,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等。

  根据通过的议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还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昨日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目前中国就业形势面临五大难题。

  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预计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亟待提高;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也是难题之一;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

  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订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综合本报记者杨华云、新华社报道

  ■焦点

  1.企业成规模裁员应守法

  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作出规定。

  同时,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2.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设歧视限制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关于城乡就业,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订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3.自主创业可获小额信贷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家将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自主创业,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4.县级以上政府应建劳动预备制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扶持和促进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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