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执法人士提醒:“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工资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03:36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天津2月26日电(记者 胡梅娟)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人士提醒,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不能混淆“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概念。

  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春节7天加班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其劳动工资是不同的。

  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春节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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