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将发回重新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21:5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根据《规定》,对于下列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根据司法解释,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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