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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机关对立法工作体制作出重要调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8:19 法制日报
近日,全国人大机关对立法工作体制作出重要调整,决定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立法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等职能,统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这是记者从不久前举行的全国人大机关立法工作通报会上获悉的。 “自1954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伴随这一过程,全国人大机关对立法工作体制进行了几次相应的调整。”全国人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九届全国人大及其之前的几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主持拟定的。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工作的第一个阶段。”全国人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即开始加强国家立法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立法工作基本停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这一重大决策,国家加快了立法步伐。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就审议通过了7部法律。 1985年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开了两天座谈会,请各地提出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需要制定哪些法律。这次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根据具体情况加快经济立法工作。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工作要点明确提出,立法工作要制定规划,抓住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作出了《关于七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明确了列入安排意见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单位和提请审议的时间。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10-1993·3)》出台,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的立法规划。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每年都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九届全国人大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 “从十届全国人大开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拟定工作。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工作的第二个阶段。”全国人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虽然立法工作体制几经调整,但是实行计划立法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同。“没有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比较被动。常委会会议审议什么法律草案,要等着有关机关提请审议。‘提什么审什么’,这样,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不能及时出台。” “实行计划立法,可以使立法工作突出重点,使立法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能够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可以防止立法工作中的重复、分散或遗漏现象,避免不必要的立法活动;有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有准备地参加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这样评价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工作的重要作用。 据了解,这次全国人大机关调整立法工作体制旨在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新的调整方案,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立法工作中履行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等职能。其中,规划是指负责拟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组织是指负责整个立法工作的组织工作;协调是指负责立法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指导是指要在统一国家法制、统一立法技术规范上履行指导职责;服务是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提供服务。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拟定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工作的第三个阶段。 全国人大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的工作机构将使立法工作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好地适应今后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据悉,当前,增加了新职能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抓紧落实2007年立法计划,并为下一届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做好准备;抓紧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立法技术规范;将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水平。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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