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建低价房违反政策 征税导致规则混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22:00 CCTV《经济信息联播》

  国税总局和财政部要求,从今天起,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如果买到了由单位购买或者建造的低价房子,那么按照新规定,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和财政部通知指出,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但通知同时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房改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应支付的房改成本价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或市场价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说:“不管是单位购置(住房)也好,或者是单位建设(住房)也好,如果单位将房子以低于他们建设或购置成本销售给内部职工,就等于变相发放了一笔奖金,所以应该进行征税。”

  据了解,我国在1998年正式启动住房体制改革,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已基本完成这一改革。这意味着目前购买单位低价房的员工基本上都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新闻链接:集资建房政府有"严规"

  其实,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集资建房等做法,国家及相关部门早已陆续出台相关规定予以严格限制。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被看作“住房制度改革纲领性文件”的23号文,提出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目标,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停止实物分房。2006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建设部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明确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说:“现在进行集资建房的单位,都是非富即贵,这等于是变相地利用了公共资源或单位的小金库为职工发放福利,发放奖金,这是不公平的。从总体上来看,住宅产业除了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之外,还是要走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路子。”

  联播观点:我们将为规则混乱付出代价

  明明已经叫停福利分房,现在又用征税的形式承认其合法,这传达出了一种无奈。市场化改革是中国住房制度的历史性选择,但我们却发现自己没有能力控制这个市场。在不断高涨的

房价面前,福利分房找到了复辟的理由。承认福利分房合法传达出的还是一种混乱信息,我们将为规则的混乱付出沉重代价。有能力进行福利分房多是强势单位,他们的很多土地是在计划经济年代无偿取得的,在大家都用市场价格取得住房的时候,一些人却可以继续享用计划经济留下的遗产,这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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