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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举行听证会 将追究行政责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04:1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据新华社电《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如拒不举行听证或告知义务,将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办法》规定,对于应当举行听证而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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