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窃电行为构建节约型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09:00 黑龙江日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滕昭祥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下面就贯彻实施《条例》,讲几点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窃电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反窃电工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程序,正确行使电力监督检查权,监督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及时处理用电户的投诉,调解供用电双方的纠纷,对窃电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殴打、侮辱履行职务的用电检查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协助执法的,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打击销售窃电装置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决查处生产窃电装置的不法企业,指导行业检定检验等技术机构,做好电能计量器具的检定检验工作。二、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利用各种媒体,结合窃电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教育用电户合法用电,形成不愿和不敢窃电的意识。

  供电企业要加大预防窃电的投入,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措施和设备进行供电设施改造来应对日益智能化的窃电行为。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职工与用电户内外勾结窃电的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利用供用电合同这一法定形式,在合同中约定窃电行为的违约责任,警醒用电户遵章守法。要落实好《条例》关于举报窃电行为的奖励规定,取信于民,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窃电行为的积极性。

  三、要正确行使用电检查和处理权,依法打击窃电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用电户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利用《条例》规定的检查方式和处罚规定,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用电检查和处理必须依法实施,检查的对象、方式和程序要符合《条例》规定,对窃电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在《条例》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

  用电检查和处理涉及供用电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一是要严把用人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配备的用电检查人员必须拥有行政执法证,电力企业选配的用电检查人员必须是熟悉供用电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省供电企业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二是要严把程序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和处理窃电违法行为时,特别是在采取中断供电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三是要依法处理失职、渎职和徇私枉法者。在反窃电工作中,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收受贿赂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电,包庇纵容窃电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是要依法承担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认定、处理错误的,要及时为当事人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把对《条例》的执法检查纳入工作日程,通过代表“三察(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跟踪问效。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对各级人大通过执法检查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认真整改落实,并按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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