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广告暂停招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3日08:53 中国新闻网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
。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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