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1.5%~2.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06:4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王鑫) 昨日,省地税局发布《四川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法。其中,《规定》首次确定四川省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幅度为1.5%~2.5%,具体的征收率由各地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市地税局财税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成都市的核定征收率尚在制定当中。

  首次确定核定征收率幅度

  要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首先要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需要企业提供完整的账簿才能准确计算。如果企业没有设置账簿或者账目混乱怎么办?一般来说,就要通过核定征收的办法,即首先计算出企业的各项收入,再根据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核定征收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房产开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售房,因此只要核实该企业一共售出多少平方米的房子,每平方米的价格是多少,就能较为准确地计算出企业的收入情况,因此核定征收也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税负情况。

  市地税局财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市地税部门随后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1.5%~2.5%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成都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5种情况采取核定征收

  《规定》明确了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5种情况,分别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企业;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账目混乱或者资料凭证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情况的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不清算等行为的企业;申报的计算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企业。

  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地税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出现以上5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地税部门都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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