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恩柱:物权法草案五方面强化国有财产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13: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三月四日电 (记者 孙宇挺)在今天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说,物权法草案从民法的角度,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在草案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规定依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姜恩柱说,

物权法草案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意见是正常的情况。但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意见,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姜恩柱指出,首先,实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务。

  姜恩柱指出,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财产,作为物权主体,无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势必损害人民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

  姜恩柱表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

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主要是由经济法、行政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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