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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呼吁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03:37 长沙晚报
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岳冠文 王洁)他们从事着城市中最脏最累的活,但却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湘全国政协委员龚建明在《关于推进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建议》中建议,着力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很难老有所养 据统计,现在全国农民常年外出务工经商人数达8600万,全国处于流动状态的农业人口已近1.3亿。在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劳动安全、工资收入、教育、医疗、保险等各方面与城市居民有着较大的差别。 龚建明介绍,我国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而定的,对农民工这种特殊人群,存在制度缺陷和不合理性。龚建明说,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农民工很难真正得到老有所养。 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 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龚建明建议政府采取分类解决的办法。“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龚建明说,从目前情况看,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并没有把农民工排斥在外。但是,对这类农民工群体,要解决他们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对此,建议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同时调整现行养老保险转移只转个人账户基金的做法为既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又转移统筹基金,以解决统筹基金不转移造成的省与省之间的养老保险统筹矛盾以及部分省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低造成的统筹基金转移额少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输出大省在今后农民工返乡养老时的“穷帮富”问题。 个人缴费比例给予农民工优惠 龚建明建议,根据农民工工资收入低的现状,其缴费基数可不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限制,而可以其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另外,实行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转移归集的办法。即农民工不管在何地就业参保,只要其跨统筹地流动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基金和部分统筹基金均往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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