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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周洪宇称火车票退票规定损害公众利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07:48 南方新闻网
“客运部门延误或取消航班、车次,往往不给消费者支付违约金,但是却要强行收取高额退票费,这种做法显失公正、公平。 建议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运输部门没有受到损失,不能收取20%的高额退票费,可适当收取几元钱的手续费。” 退火车票要收取20%的退票费、机票的退票费更可能高达50%。对于这些规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说“不”。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将其斥为“霸王条款”,认为这些部门规定损害了公众利益、加重了居民生活成本,而且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并为此将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要求修改交通部门的退票规定,在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将退票费改为“适当收取几元”。 退票费最高达50%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长途汽车、火车、飞机三种交通方式都有收取高额退票费用的规定。以火车为例,铁道部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退票一律要在开车前办理,团体旅客退票必须在开车前48小时办理。”而公路长途客运和民航也都有规定,分情况收取5%到50%不等的退票费。 对此,很多群众表达了强烈不满。据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导周洪宇引用有关媒体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94.3%的被访者认为目前收取的退票费不合理,收费偏高。 铁路退票费数额惊人 周洪宇代表说,人们可以在各个售票网点购票,退票却只能到车站退票处,火车站退票处就垄断了退票资源,不仅获得退票费,而且是否上网公开出售也不得而知。“更可恶、可恨、可气的是有的与票贩内外勾结,卖出高价票。铁路部门仅靠退票费就赚取了高额利润。”据报道,春节前北京站每天售票额达1000万无,退票款就有50万元,占总售票额的5%。去年广州站1月7-15日,便接受退票6.17万张,退票款520万元。 周洪宇说,铁路交通作为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应该想方设法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上下工夫。然而,由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都是部门立法。有的还以打击“票贩子”名义,把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了居民生活成本。 强制收取违背平等协商原则 因此,周洪宇把这些退票规定斥为“霸王条款”,称其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周洪宇将目前退票费的问题归结为两大“罪状”:一是强制收取,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客运部门不举行听证会,不听取合同对方即消费者的意见,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二是退票费太高,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客运部门延误或取消航班、车次,往往不给消费者支付违约金,但是却要强行收取高额退票费,这种做法显失公正、公平。此外,消费者购买的无座票与有座票票价相同,也很不合理。” 建议责成交通部门调查研究 因此,周洪宇将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建议全国人大责成交通部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等)尽快调查研究,解决退票难、退票贵的问题。同时,改革交通、铁道运输部门的退票机制。实行退票联网,允许在各售票网点退票。另外,修改民航、交通、铁道部门的“旅客运输规程的有关条款”,制定出更合理、合法、以旅客为本的运输规程。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运输部门没有受到损失,不能收取20%的高额退票费,可适当收取几元钱的手续费。 (南方都市报)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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