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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慈善立法”应为“公益立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15:28 公益时报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慈善事业不断发展”,而此前与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于慈善事业的关注度,已被媒体推到了一个特殊的高度之上,尽管慈善事业立法无缘今年两会的正式议题—— - 本报记者 赵冠军 3月4日上午,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开幕会召开第二天,作为长期关注公益事业发展的国内知名学者,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如期出现在华润饭店,参加社科界对于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的小组讨论。 “我今年准备了四个提案,两个已经提交,另外两个还没有写完,但全部是关于公益事业的,其中一个没有提交的就是谈的慈善立法。”在会议室外的一个沙发上,王名对记者坦言,相对于慈善立法的呼声,他更偏重于应该称之为公益立法,因为按照西方惯例,慈善这个概念是基于人人不平等的等级社会。 他认为,在公益立法基础之上,更应关注的则是社会组织建设,乃至双重管理的打破和公益产权的确定。 公益高于慈善 “我参加的这个组就有国务院法制办的,待会还要跟他们讨论一下。”王名表示,慈善法有其设立的必要性,但应该引用“公益概念”。 事实上,慈善的概念起源于西方,在16-17世纪,由于资本家要完成原始积累,使得当时的社会主体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在这种情况下,有一部分企业家提出来,把他们的财产拿出来分给别人,发展到后来形成了慈善事业的说法。 当时,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社会是不平等、分等级的,慈善的基础概念是富人对于穷人、高级别的人对于低级别的人。 王名认为,尽管中国现在也处于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两极分化,慈善事业需要大力发展的阶段,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中国是不存在社会不平等的,在这个基础之上,需要使用得更多的,应该是公益这一概念。 “公益更多强调的,不是社会的不平等,而是一种公共空间,社会的一种公共利益,要面对的是没有人种的差异,它是一种人人可参与、人人可受益的事业,这就突破了原来的富人对穷人的概念。”王名说。 按照他的观点,搞法制建设应着眼于未来,一部法律的出台,应该是与社会发展、社会进步在一起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不要简单地谈慈善,而是谈公益,况且,公益事业的立法非常必要,不光是眼下,对于未来中国几十年或者从更广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上来讲,比慈善的意义要大得多。 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为慈善或者公益立法要解决什么问题,从构建整个中国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讲,王名提出,应站在全社会角度来看问题,整个法律角度的立足点要放在正确位置,同时,要阐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光要解决好民政和慈善工作的具体问题,应该通过部门协调之间,尽可能拔高整个事业,推动捐赠减免税、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等。 “公益事业立法的核心问题是体制,必须跟先行的公益事业、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发展相关联。”王名说。 用公益立法推动社会组织建设 发展公益事业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除了立法之外,就是社会组织的建设,王名已经提交的提案之一,就是《改革社会体制,发展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包括民间组织、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从总量上来讲,数量非常大。”王名对记者说,现在主要问题是,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分别处于不同的管理体制,人民团体是由中央编制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基本上是由党的系统协调管理的,在政协享有席位;事业单位,也属于编制部门来核定编制,但原则上事业单位是在政府行政序列内,它是作为行政序列的普通形式存在;民间组织分为两种形式,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遵从双重管理体制;一部分是在工商登记的,按照企业管理;还有一部分没有登记的,完全在体制外。 对于管理,他在提案中建议,首先,把社会组织的概念拿过来,将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组织都慢慢淡化掉,因为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社会组织的概念已明确提出,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它不是企业,也不是政府,是在社会领域发挥作用的组织。 此外,王名的一个设想是,有没有可能整合行政资源,成立一个统一的社会组织发展改革委员会,把社会组织的编制部门的一些职能,把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把各届政府的主管事业单位的职能整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管理协调部门,包括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推进相关机构的改革创新,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创新,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等。 对社会组织管理从行政转向过程控制 在现行的社会组织发展进程中,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是,改革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将对其管理从起初的行政控制转向过程控制,这是王名的第三个提案。 他说,双重管理体制现在已经跟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不协调,因为当时不需要那么多的民间组织,既可以分散责任,同时也可以实现限制发展的目标。现在,需要大力发展民间组织,应该转变政府观念,对民间组织从行政控制转向过程控制,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更多地是要看他们做什么,同时,完善相应的立法,改革先行的管理体制,最好能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单位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 “当前,更需要的是,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重点培育和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王名说。 社会组织构架下的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在民间组织发展基础之上,自2004年以来,一个关于公益产权界定的问题也摆在了组织发展的面前,这也涉及到即将上会讨论的《物权法》,王名的四个提案是环环相扣的。 “公益财产的保护,社会和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很多的公益财产的流失非常严重,有些接受捐赠的公益机构、基金会,他们接受的捐赠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另外公益财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纠纷,纠纷中包括,谁是财产的主体,谁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来保护这部分财产。”王名说。 对于北京丰台利智康复中心的案件(本报曾报道过),王名认为,可以明晰判断,保护公益财产的重要性,尤其是明确公益产权的主体,希望社会和政府对公益财产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在立法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核心的问题是,在组织运作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形成的这部分财产究竟是谁的,谁对这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应该如何得到有效处置,看有没有可能在先行的法规中,增加一些相应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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