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单位残疾工比例至少1.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0:08 金羊网-新快报

  《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

  单位残疾工比例至少1.5%

  残疾人自主创业免交管理费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日前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条例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例》规定:单位残疾工比例至少1.5%

  ■山东省特殊教育专业学校美术设计班的老师(右二)用手语向聋哑学生授课(资料照片)。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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