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鄂湘:“调判结合”最主要强调“案结事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0:11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3月7日讯 今日上午,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做客强国论坛,以“实施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小光博客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提出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的传统做法,现在所提的“调判结合”中的调解有什么新意?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和判决怎样结合?

  万鄂湘回答:这项政策的出台,有几个这样的背景:

  首先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大的政治主题,这是我们司法政策出台一个重要政治背景,大家知道中国是以和为贵这样一个传统,我们在2004年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世界性主题,当时我们在2005年开了一个世界法律大会,当时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世界,得到90多个国家大法官呼吁和赞同。这种背景不是中国的,而是世界的。也就是说,世界上大家都在盼这种和谐,因此中国这种振臂一呼大家都拥护,所以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就写进决议,人民法院是国家非常重要的政权组织,结构之一,应跟随这样一个潮流,实际是把我们的审判工作和我们政治任务结合起来。

  至于,“调判结合”我们过去,有一段时间,是强调以判为主,这样的思路导致我们有一些社会上的矛盾不是真正的把它解决了,判了以后,由于我们太强调它的程序性、时间性,按照结案是不是按时完成了案件,原来我们过去80年代有一段时期,比较强调东方经济——司法调解,可是过一段时间以后,我们走了一个弯路,使大部分案件必须按照非常严格程序来办事,用非常刚性的手段来处理民事案件,人民矛盾,导致案件不仅不下降,而且矛盾越来越弱,上诉率增加,申请率也增加。我认为可能调解是一个更好的办法。

  最主要是强调案结事了,这是我们强调16字方针中最后一句,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刚才网友问的是调判结合的问题,现在我们提出这个问题是,一个最大的好处是调解结案基本没有上诉。也没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基本上都可以自律去解决,这样事就可以导致第四句话的出现。节省诉讼资源也节省老百姓打官司的时间和花费上更多的支出,这是两个背景,也是我们目前法院面对的东西。这样附带我们提出这样一个主题,即16字方针。

  我们只说的调解的好处,我们还有一些案件是调不了,因为当时不愿意调是不是就可以不判了,因为我们强调司法过程中一个诉讼调解,它是以判决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的,如果有一个案子当时根本不愿意调我们不可以拖,就是当判则判,结合起来,以当事人愿意调解为前提,你调解的内容合理合法,法院就按照你们调解的这样一个协议的结果,作为一个判决性的认定。就具有一种强制力了。如果你不愿意调了,调不了了,那么,法院的最后强制判决的手段还跟在后面,也不影响我们对这个案件的及时结案,所以这是“调判结合”辩证关系,也是一种前后关系。

  我们目前有一些什么新意?第一点,我们把调解贯穿我们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到结案,再到执行,每一个阶段都可以调解,官司一进门口,法院会问你,当事人愿意不愿意调解?愿意调解我们会在立案环节进行调节,在审判过程中还可以问这个事情证据明了一定程度,双方大致可以知道这个案件的结果是什么,不愿意撕破脸皮,拿出一个刚性判决出来,愿意调解,法官也支持,你们可以坐下来做一个调解协议,这样就可以导致离判决的结果,和双方当事人之间接受的调解的协议内容基本上可以达到一致。最后可能是调解的结果下来以后,在执行过程还有可能碰到问题,按照原来的结果或者判定结果要执行时还有困难时,双方还可以坐下来再谈,还可以进行调解,所以我们是“调判结合”的第一个新意。

  第二个新意,调解的领域扩大,现在我们大部分强调都是传统的民事案件的,例如婚姻、家庭、侵权、这样的案子调解比率比较多。可以达到70—80%,现在我们慢慢是向

房地产案件、合同案件、新型公司、
证券
案件发展,更多案件我们是向简易的刑事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这四大领域在扩展。这就是我们调节领域扩展一个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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