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鄂湘:调解能否作为前置程序值得探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0:5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3月7日讯 今日上午,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做客强国论坛,以“实施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远文”问:先行调解制度有何作用?有人认为,先行调解的法律规定还不到位,当然受到诉讼程序的制约。为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应当确立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调解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先经人民法庭调解,只有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人民法庭才可以立案进行审理。您认为这一说法是否妥当?

  万鄂湘回答: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判活动,任何对诉讼程序的变更或者调整都应当具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关,它所进行的审判活动代表了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从事的审判活动也必须置于法律规定的制约之下,没有自行变更法定程序的余地和空间。将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并将其作为前置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调解的原则有三个,分别是自愿、合法、非必经程序。自愿即在诉讼中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调解的自愿,有决定调解开始时机的自愿,有选择调解方式的自愿,有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有决定调解书生效方式的自愿。如将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并将其作为前置程序,明显违反了自愿原则。合法即是调解应当置于现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框架下进行,合法既包括程序合法和调解协议实体合法两部分内容。《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与判决定位为两种并行的纠纷处理方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调解程序。如将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并将其作为前置程序,明显违反了调解的三大原则。所以,目前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修订之前,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调解,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不能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受理。

  调解能否作为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我们也在关注有关诉讼调解的理论探讨,对于相对成熟的理论成果我们也会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促使其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审判事业服务。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做客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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