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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反对就业歧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7:53 SMG广播新闻中心
各位听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天首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党晓捷日前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设立了“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专门条款。而这正是草案在内部征求意见阶段最令人瞩目的条款。昨天审议的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和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 在当前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可以说无孔不入。比较常见的首先是地域歧视:2005年,针对高校毕业生人数大幅增加、就业任务更加繁重的情况,北京市人事局明确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北京生源毕业生。作为一级政府部门,北京市人事局这种做法的正当性值得怀疑。长期以来,一张户口本使得从不同地区来的大学生在就业人才市场上被区别对待,在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其次有性别歧视:一位报考国家公务员并顺利通过笔试的屈女士已被单位列为拟录用人员,但因为她刚刚怀孕,于是在公务员体检中没有进行X光检查,结果被单位告知其目前身体状况不适合这项工作,决定暂不录用。事实上国家公务员体检须知明文规定,女性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可以不做X光检查,这说明国家机关并不排斥待孕妇女。屈女士单位人事处的理由是,屈女士报考的工作岗位需要从事大量外勤工作,但她已经怀孕,无法参加即将开始的岗位培训,也无法立刻投入工作。 第三是经验歧视:因为就业期望值过高,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岗位,乌鲁木齐市2004年有13名硕士研究生领取了失业金。据统计,当年乌鲁木齐市登记失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就有450名。在2005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大型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上,一些单位竟然只开出600元月薪招聘本科生。虽然和大学生期待值相距甚远,但在“万般无奈”下应聘的人还是络绎不绝。长期关注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华南师范大学心理研究中心教授张敏强认为,学生期待和用人单位薪酬差距有大学生期望高、不够理性的因素,但更多是社会环境的原因。大学生就业需要走进市场,但政府也不能什么都不管。 第四是身高歧视、长相歧视:许多招聘单位都设置了“身高1米60以上”的条款,有人反问,如果据此一条,只有一米五几的拿破仑和鲁迅等历史名人不是要长期失业了吗?付小姐大学毕业后几次应聘都因为容貌问题不能如愿,于是她决定先整容再找工作。记者在湖南长沙市内整容医院发现,为求职而整容的人大有人在,甚至有个长沙理工大学的大四男生也来做了双眼皮手术和隆鼻手术,为的就是以更好的容貌走向社会。一些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称,对于应聘者的形象问题要依职位而定,但在同等条件和相同能力的应聘者中,企业确实会偏向选择相貌好的求职者。 关于反就业歧视立法,多年来,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建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一个非常客观的事实就是,中国就业市场九成以上的招聘广告都含有歧视性条款,不立法明令禁止将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同时会扭曲人力资本投资的正常行为,比如片面追求高学历等,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如果任其发展,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不过也有专家指出,《就业促进法》的真正出台并实施,能在多大程度上预防并遏制就业市场存在的种种歧视弊状,公众心中也有疑问。首先,“歧视”是一个泛化的概念,其涵盖延伸面广,要作出具体细化且明文写入法律条文并不容易。随着就业领域的多元化及工种日益增多,由此可能伴生出不可掌控的“新歧视”现象。简而言之,有新的业种登场就会滋生相应的就业歧视。即将出台的《就业促进法》应该如何面面俱到是一个问题。 其次,《就业促进法》是否做好了应对劳动力市场可能呈现的“灵活多变”,也就是钻法律空子的准备。值得注意的是,碍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纵然不再显山露水地设置涉嫌人身歧视的显性关卡,但却可以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对策,表面上来者不拒,实际操作中却仍旧奉行那套歧视性的做法,只不过把不被法律接受的歧视性举措由显规则朝潜规则“暗渡”。对于类似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新出台的法律是否又会束手无策也是一个问题。 还有就是被寄予厚望的《就业促进法》尚未出台,就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困局。正如就业促进法起草工作负责人王文珍所言:违法追究能规定到什么程度是与执法能力相关的,规定得太高很可能会执行不了,而我们又不能把执法部门都推上被告席。无法真正执行到位的法律,就很难有效保障其指向的群体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益,法律的惩戒作用无疑也将大打折扣,这也是人们担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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