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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21: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朱建军)“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全国人大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孙洁说,我们建议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要明确区分偷漏税概念,修改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孙洁代表说,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沿用1992年制定本法的立法基础,放弃了1986年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漏税”概念和提法。从此,漏税在税法上缺少了依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漏税又是客观存在的一种违法现象,也是纳税人不可避免的情形。”她说,“由于缺少了‘漏税’的法律概念,在行政执法上,‘漏税’概念与‘偷税’合二为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漏税”与“偷税”难以区分,既造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脱节与冲突,也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随意性,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伤害了许多善良的纳税人。” 刘卫红代表说:“我们认为,有必要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区分偷税和漏税。”她说,税法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多变性使一般的纳税人无法及时知晓和准确掌握,漏税是一种难以避免甚至无法克服的现象,如果一概按照偷税来处理,必然出现轻罪重罚的后果。按照较为普遍的观点,漏税是指纳税人由于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由于工作中粗心大意和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无意识地不缴税或少缴税。没有区分“漏税”与“偷税”的区别,容易把漏税案件当作偷税案件对纳税人进行错误的定性。 孙洁、刘卫红等代表建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增列第三款: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举行为属于目的不在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故意行为,是漏税。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漏税的纳税人限期依法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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