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监督行政浪费上应起核心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0:00 新华网

  杨涛作者文集

  “要严格控制行政机关新建、扩建办公大楼,严禁建设豪华楼堂馆所,切实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段讲话切中时弊,字字千钧,引起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的强烈共鸣。大家纷纷痛斥行政机关存在的种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并要求必须坚决制止,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新华网3月6日)

  毋庸讳言,目前在对于行政浪费的监督上,存在着“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难题。因此,我们要强化监督,必须借助多方力量,比如舆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等。而作为人民选举产生、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人大代表,在监督行政浪费上,更应当发挥核心作用。

  首先,

人大代表在监督行政浪费上存在信息灵通和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密切联系当地选民,认真倾听他们的声音,对于身边发生的修建楼堂馆所、公款吃喝等行政浪费现象自然再熟悉不过了。不仅如此,人大代表对行政浪费还有进一步核实的权力。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还“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这种视察与约见的权力,就更有利于人大代表了解掌握一些行政机关的铺张浪费的现象了。

  其次,人大代表对于监督行政浪费具有相应的职权和职能。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负责选举和监督“一府二院”的,他们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浪费的职权。对于浪费严重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他们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对于那些在行政浪费上负有严重责任,应当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官员,人大代表还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这种质询权与罢免权都能有力制约行政机关的浪费的行为。

  既然人大代表在信息的获取和权力的制约上,都存在较大的优势,人大代表也就理所当然应当成为监督行政浪费的核心力量。但现在的问题是,许多人大代表只是在每年的“两会”上呼吁要遏制行政浪费,在平时却不见行动,更不用说有些代表本身就是官员,本身就是行政浪费的直接制造者了。因此,在“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痛斥行政浪费的同时,我却要提醒每位代表,在平时就应用活、用足手中的权力,督促自己、督促人大常委会,将那些法律有明文规定却在自己手中处于休眠的权力——约见权、质询权、罢免权切实运用起来,认真监督行政机关的浪费行为,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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