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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制度调研应当公开进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0:05 红网
近日有消息,国务院已责成国家发改委、国家法制办研究调查放假问题。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目前调研情况暂不能公布,但媒体报道将成为决策出台的重要参考依据。而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李司长表示,所有意见必须由14部委一致通过后统一发布(3月7日《信息时报》)。 其实,就我国长假制度的发端看,起初也像人们所周知的,当初建立长假制度是为了启动国内消费内需,所以如果说当初这个行政决策还是正确的话,那么在黄金周实施多年之后的今天,原有的长假制度显然已难以与社会发展与民生要求不相符合。在此条件下,国务院责成相关部门就长假制度进行调研,可以说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行政决定。 由于长假制度牵涉千家万户的利益,影响的也是众多社会公众的休息权,在性质上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性。因此长假制度的变化,以及将如何变动,就会在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相关权利的实现,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实现。就此而言,如果要使长假制度的安排能最大的满足社会良性发展与公众需求,那么在制度本身制定过程中,就有必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此才会有一个符合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选择。然上述发改委人士“调研情况暂不能公布”的表示,显然就让人觉得有点不可理解,因为不论以民主决策还是以制度形成的公正角度讲,如果没有在公开的社会环境中,并让相关权利群体充分参与的条件,那就很难使人相信在如此程序下的制度选择会是一个正确的结果。 且以公民权利与行政决策的关系讲,公民权利、包括社会公众的休息权利的实现,只有在充分听取与遵从社会民意,并以民意为决策基础的前提下,权利才能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如没有相关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民主程序前提,那如此的行政决定不仅没有现代社会所必备民主含量,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如此的行政决定不仅已异化为行政命令,实际上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剥夺。 所以就此而言,公民权利的体现,不但要在结果方面要有所体现,且在这种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同样也要有充分的体现。而上述国家发改委对长假制度调研情况的“不公布”表态,就肯定不符合民主决策的要求。因此以公开方式对长假作出决策与安排,应当是合理行政本身必备的前提。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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