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建立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3:00 长沙晚报

  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王洁)“政府投资是用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办事,一项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因金额巨大,影响长远,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远比一件贪污受贿大要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要大得多。”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在湘全国政协委员李利君建议增设风险性论证程序,建立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

  “当前一些行业和地方仍接连出现违反科学决策,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导致一些政府投资打了水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李利君认为,造成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不完善,问责机制缺失。“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的政府投资科学决策程序和问责机制已迫在眉睫。”李利君说。李利君提出,不少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拟投资项目的科学调研论证不够,一般只停留于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层面,而缺乏对投资风险的全面客观评价,导致一些投资决策实际上是一种声音说话,甚至是少数人或个别人拍板的结果。

  为此,李利君建议增加政府投资的风险性论证程序,同时李利君认为,有必要出台有关《政府投资风险性论证程序的规定》,而该《规定》中政府投资风险性论证主要内容应有:市场前景风险预测、资源与环境风险预测、技术风险预测、资金风险预测、规划风险预测等。同时,李利君认为应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终身档案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政府投资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内容,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论证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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