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产权是物权法的内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3:44 红网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潇湘晨报记者 袁名清 北京报道

  举国关注的物权法草案,8日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作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物权法草案在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几乎已无悬念。今天我们推出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草案起草者之一王利明教授的访谈。对于这部初生的法律,两人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甚至可称得上针锋相对。但不管怎样,我们认为这只是一场专家间的学术探讨,只是一种法律业务方面的交流,只是在司法理论界的一场争鸣。在整体向善的政治环境和学术氛围中,我们认为这种交流是有益的。

  王利明:保护三种所有权体现中国特色

  平等保护财产是基本原则

  潇湘晨报:对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即将尘埃落定。当初制定这部法律的背景是什么呢?作为一个起草者,您有什么样的感慨?

  王利明:这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我很激动和兴奋。

  潇湘晨报: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评价物权法草案的地位?它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物权法规定的主要是有形财产。同时,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各种物品的归属和利用保护。物权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

  潇湘晨报:物权法的内核是什么?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王利明:产权应该是物权法的内核。物权法的作用在于通过确认产权和保护产权,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物尽其用。这也是物权法立法的基本目标。

  平等保护财产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不管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都是相同的,都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而对个人财产权利而言,其最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因此,物权法的重要的任务也是要保护私权不受公权力的侵害。

  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

  潇湘晨报:有人认为,我国还没有具备制定《物权法》的土壤,因为土地目前还是国有化。您怎么看?

  王利明:应当承认物权法草案中注重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我国物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目前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物权法草案要确认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决不能仅仅调整某一种财产关系。而且,我认为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过程是一个非常民主的过程。

  潇湘晨报:物权法草案的中国特色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它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和所有权的“三分法”,即把所有权的立法结构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其他各国物权法的立法中,对于所有权的结构,一般都不加区分,仅规定私人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草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就体现了中国特色。而且强调必须平等保护三种不同的所有权。

  贺卫方:市民社会是民法典的基础

  “草案越审棱角越被磨掉”

  潇湘晨报:作为一位知名法学教授,您怎么看这部法律以及相关的过程?

  贺卫方:在争论之初,我还有些关注,后来就淡然了,因为争论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另一方面来说,我理解的《物权法》,核心应该是保护私有财产,包括富人,也包括穷人。但草案越审,我感觉棱角越被磨掉。大家争论了半天突然发现,原来争的是“无米之糠”。

  因为现在看来,草案中任何有争议的问题都已经去掉。从根本上说,因为中国的环境、中国的社会发展还不到能够支撑一部这样的民法典诞生的程度。

  必须有一个健全的市民社会

  潇湘晨报:您认为一部民法典应该靠什么,或者说靠什么样的环境来支撑呢?

  贺卫方:首先必须存在一个健全的市民社会。仅仅从字面看,民法典为civillaw,市民社会为civilsociety,在英语中,二者是有关联的。德、法等国的法律进程也证明了这点: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有产阶级的形成是民法典存在的前提。这是一种处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力量,比如社团、商会、独立的大学。这些自治的组织,它们具有与政府交涉的能力,具有独立性。目前,我国的有产阶级虽已出现,但还没有形成市民社会。

  土地界限不清晰成为难题

  潇湘晨报:除此,您认为还需要哪些方面的条件呢?

  贺卫方:从另一方面来说,目前我国的财富形式,在我们这种农业国,最重要的财富应该是土地,而我们没有一寸土地是私有的,都是国有的,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财富,不仅关系到土地,还关系到土地之上的附着物的权利,比如房子等。如果土地的界限不是很稳定、很清晰的话,它上面的权利也不稳定,法律界限非常不清晰,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此外,许多人对私有财产有偏见,认为它充满所谓“原罪”。要消除这个误区任重而道远。

  民法研究在法理上还很脆弱

  潇湘晨报:那么我们国家什么时候可以出现一部您所说的那种意义上的民法典呢?

  贺卫方:除了以上所说的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必须逐步形成外,还需要一种学术上的积累。

  我总觉得中国现行的民法研究还很初级,在法理上还很脆弱,不足以支撑一部伟大的民法典诞生。

  [背景]

  《物权法》立法备忘录

  1948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就在西柏坡诞生了。该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传统,未颁行。

  1954年:开始进行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6年成稿,共500余条。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政治运动,该次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85年6月:国家开始酝酿民法总则,当年7月26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后决定更名为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

  2002年初: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

  2001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04年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第七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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