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婚姻关系同居无权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3:59 重庆商报

  昨日打进本报热线的电话中,有几名女性咨询了关于第三者、未婚同居能否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以及“精神赔偿费”的问题。

  罗德梅法官就此解释道:“对于发生婚外恋一方来说,由于这是一件有悖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在这一事实基础上产生的任何合约,都可以看作是无效的,所以发生婚外恋的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协议,法律是不会保护的。这对很多充当第三者的女性朋友也是一种警示。同样,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认定为非法同居,是一种非法行为,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当然不会受理。”

  记者 荣含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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