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国强民富的法律基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4:35 大河网-河南日报

  历经七次审议汇集八方意见物权法:国强民富的法律基石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8日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顺应改革大潮

  服务现代化建设大局

  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进入了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的关键阶段。我们的身边不难发现,在城市,房主和物业公司为楼梯、车库等空间的所有权争吵已不鲜见;在农村,有农民为宅基地权属不明起纷争结下怨仇;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新的形势下,加快制定综合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已成为各方共识。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民法学家王家福说:“但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急需作出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物权法
。”

  彰显宪法精神

  体现宪法原则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在草案制定过程中,保护公、私财产的对立成为主要争议之一。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则认为应突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说,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符合宪法精神。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下去。

  “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说,“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而保护不同,老百姓也不会答应。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维护群众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

  物权法草案在2005年7月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一个多月时间就收到社会各界相关意见一万多件,大多数讨论意见集中在人们的切身利益。

  随后,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第七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胡康生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通过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规定,来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法学专家普遍认为,物权法将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人民富裕、社会财富的积累、国家的富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石。

  (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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