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今日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8:2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孟娜 邹声文)备受国内外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于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六次审议。一部法律草案先后审议了七次,创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史上的新纪录。提请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予以平等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曾就此表示,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去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

  目前,中国对内资、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率。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明日开始审议的这一法律草案,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草案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还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

  就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实施是否会影响中国利用外资的问题,财政部有关官员不久前曾表示,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8日,大会还将审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

  ——写在

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之际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杨维汉) 国家、集体、个人;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十三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8日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制定物权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顺应改革大潮服务现代化建设大局

  追溯到13年前,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进入了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的关键阶段。我们的身边不难发现,在城市,房主和物业公司为楼梯、车库等空间的所有权争吵已不鲜见;在农村,有农民为宅基地权属不明起纷争结下怨仇;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

  根据2001年的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当年受理的刑事案件50万件左右,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500万件,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新的形势下,加快制定综合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已成为各方共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研究……切实化解不安定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这表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将以分编方式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说:“考虑到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应抓紧制定修改物权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民法学家王家福说:“但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亟需作出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彰显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在草案制定过程中,保护公、私财产的对立成为主要争议之一。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则认为应突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

  公私财产对应的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许多常委会委员和法律专家都指出,制定物权法应当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草案的始终。

  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置于立法宗旨的最前面。草案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认为,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等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规定,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胡康生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时指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说,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符合宪法精神。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下去。

  “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说,“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而保护不同,老百姓也不会答应。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经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署名孙东的视障患者用盲文写成的信:“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我全文阅读了法律草案,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现致信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希望予以重视。”这只是数以万计群众来信中的一封。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到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到七审,成为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册。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意志紧密联系在一起。

  民主立法:汇八方意见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事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和五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部门还在全国多个省份进行调研,综合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物权立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不仅法律性强,而且政治性、政策性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立法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应该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更广泛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讨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物权法草案之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修改、完善草案提出了明确意见。

  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民立法。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社会团体以及法学专家们发出征求意见函。新闻媒体也对草案进行了广泛报道。

  40天时间里,从机关单位到公司企业,从法律专家到普通百姓,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这次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民主化的有益探索。从征求意见的结果也能看出人民群众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格外高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2005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006年1月,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同年9月,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再次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等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物权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物权法草案从进入立法计划、调研、初审,到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再到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七次审议,其慎重、积极、稳妥的程度,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草案一次比一次完善成熟。我建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列席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杨谨华说。

  科学立法:集百家智慧

  民主立法发动群众;科学立法集百家智慧。根据征集的意见,多数群众认为,草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仔细研究,作出规定。如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侵犯私有财产、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明确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但立法者们仍在对有关条款“字斟句酌”,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有些委员提出要“全面”或“全部”保障,以体现对农民群体的关心;有些委员则强调要“适度”保障,因为若农民举家迁入城市,现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能满足对其子女上学、家中老人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需要。另外,两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中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全面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此外,对于是否应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物权法草案也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回溯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正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自2002年12月审议以来,物权法草案“不赶进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争论和反复审议之中不断完善,让每个人的智慧在立法进程中“闪光”。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物权法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将提前研读、讨论物权法草案,以便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意见。

  立法典范:真正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这样总结道:“立法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这句话,在立法过程中,贯穿着重大根本性问题解决的始终。

  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因此,物权法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并在草案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无论是先富裕起来的人,还是普通百姓,其私有财产都在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因此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出台的2007年工作要点明确指出,要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实现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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