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及股息红利等可享受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10:09 新华网

  2007年3月8日上午9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同志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金人庆](四)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依据。草案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草案第五条)

  1、收入。草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草案第六条),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七条),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2、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草案第九条),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草案第十条)。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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