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11:0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今天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这是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盛华仁是在向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作《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的说明时作上述表示的。

  他说,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到2008年3月届满,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08年1月选出。

  关于妇女代表名额。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五届、六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没有涉及妇女代表比例问题。从七届开始,只对妇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

  比如,确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七届的比例”;确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八届的比例”;确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从十届全国

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看,妇女代表比例只达到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这是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中国妇女的政治权利。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