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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村:应该重视大学生的后培养阶段教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21:12 人民网
我们在人民网的两会留言板上看到,不少网友反映,在求职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歧视,甚至有网友说,就业歧视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是目前很难改变的现状。昨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汪晓村。 记者:您是怎样看“就业歧视”这个问题的? 汪晓村:我觉得,就业歧视的问题,既是个社会文明问题,同时也是法制问题。我想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这个问题: 第一是性别方面的歧视。现在网上都在说女大学生在就业的时候受到种种歧视,我的学生也常碰到这种情况,原因是,女大学生在就业后要有一个结婚生育阶段,会影响工作。这的确是个现实问题。但是,我觉得因此而歧视女大学生是很不合情理的。生育是人类延续生命的一个必然,女性因此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传承人类社会的使命,是非常神圣的。所以,就业单位在挑选人才的时候,在情理、道义上上都不应该歧视女性。 要逐步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要从加强“德”和“法”两方面的建设入手,要从社会舆论方面加强引导,转变不合情理的观念,给予女性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使女大学生与男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都能够站在一个相同的起跑线上,还女大学生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同时,在法律上也要作出相关的规定,不得在招聘人才时歧视女性,招聘的原则、条件、过程和结果要更加公开化,接受法律的制约和舆论的监督,以公平、公正来对待优秀人才。 第二是生理指标的歧视。我这里所说的“生理指标”,主要是指身高、视力、乙肝等。生理指标方面的歧视,也应该引起重视,并作出相应的规定来消除。比如在工作岗位没特殊要求、对同岗位工作的群体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不应该在“生理指标”方面设置门槛,或随意提高招录人员的身体标准。 此外,还有一个现象,我觉得应该也算是一种“就业歧视”,那就是,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的时候,会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有两年或三年同岗位的工作经验”,这也是不合理的,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假如你是招一个部门主管,倒也说得过去;但你招一个普通工作人员,也要设置这个条件,那就不应该了。培养人才不应该只是学校的任务,企事业单位本身及社会都应该担负起培养人才的义务,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责任。学校的培养教育是当然的,学校应该尽可能地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培养不同专业的优秀人才,但是学校不可能完成大学生在走出校园以后应该有的“后培养阶段”的教育锻炼任务,试想一下,我们有谁大学一毕业就是一个工作老手?这不可能!假如所有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都要求应聘者“有两年、三年的工作经验”,那么刚刚走出大学校园的大学生如何就业? 因此,我觉得我们应该在舆论上对此进行正确的引导,给大学生提供一个“后培养阶段”教育、锻炼的机会,也希望《就业促进法》能多关注这一方面的问题,从法律上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来规范整个就业市场。 人民网记者 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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