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0:03 新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张宗堂 邹声文 孟娜)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为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65人。

  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12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少数民族、归侨在全国人大中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五届至九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举归侨代表35人。决定草案仍采用了同样的规定。

  这就是说,我国56个民族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都有自己的代表。

  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决定草案还专门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盛华仁说,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各选举单位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认真依法办事,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到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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