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国有财产实质是人民委托国家代管的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0:05 红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引起了全国媒体的普遍关注,媒体纷纷以“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所有权归国务院”等为标题,进行了报道。

  关于国有财产,以前一直通行的表述是属于“全民所有”。如《民法通则》第73条就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所谓“全民”,亦即人人有份,大家都是国有财产的主人。然而,虽然名义上大家都可以说“国有财产是我的”,实质上却又谁也不敢说自己就是国有财产的主人。无论处在何种艰难的境地,公民都无权索取名义上属于自己的那份国有财产,即使想获得相应的盈利分红都不行。

  湖南省衡阳市律师罗秋林曾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衡阳市国资委确认原告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罗秋林因此被舆论评价为“最天真的老板”。他的“天真”之处正在于,把一个虚名当成了实在的权利。实质上,国有财产的所有者一直是缺位的:人人都是,等于人人都不是。正因为所有者的缺位,国有财产不得不时刻面临着“公地悲剧”的命运。“近水楼台先得月”成为实际执行的潜规则,离国有财产最近的权贵阶层染指国有财产的机会最多,巧取豪夺的机会当然也最大——实际上,这正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

  如今,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平等保护”更是直接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了:既然国家的财产属于“全民”,那么,每个人应当从国有财产中获得的那一份额,就该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同理,属于集体的财产本质上也应“分解”到个人。于是,只有私人物权,而不存在国家与集体的物权。显然,在“全民所有”表述下,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集体财产与保护私人财产将出现矛盾。所以,必须给国有财产另找一个“主人”,以取代虚拟的“全民”,这个继任者就是“国家”。然而,“国家”同样是抽象的,最后具体到了“政府”,具体到了“国务院”。

  诚然,“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或者“国有财产所有权归国务院”,解决了国有财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用改革话语叫:明晰了产权主体。但同时也产生了新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于“全民”而言,在法律表述上被“剥夺”了所有权的人们,会对国有财产滋生淡漠感,因为国有财产从“自己的”变成了“别人的”。二是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国有财产有可能被降格成“政府部门的私有财产”,“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可能会为蛀虫瓜分国有财产提供“法律依据”。

  而且,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实际只是一个“代理者”,《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委托者”当然是人民,以及由“人民的代表”组成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国有财产所有权由“代理者”行使的前提,必须是经过“委托者”的先行授权。有学者认为,这一条款应该修改为“国有财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我非常赞同;当然,也可以仍旧表述为“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只不过进一步明确一下“由国务院代理行使”即可。

稿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