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须保障生活水平不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1:45 新京报

  物权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征地补偿须保障生活水平不降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物权法草案等提请审议。当日是“三八妇女节”,会议结束后,坐在前排的主席团成员排队跟吴仪握手,祝贺节日。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摘自《物权法(草案)》

  审议历程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个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2006年8月,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2006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这已经是第七次提请审议,在我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

  征地补偿

  草案条文:“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说明:王兆国指出,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土地承包

  耕地承包期满可按规续包

  草案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留下政策余地

  草案条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说明: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草案规定耕地、草地等的承包期届满可续包。

  草案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经过几十年发展,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知识青年回城设立的,有些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草案目前的规定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也为今后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邻里关系

  “阳光权”写入物权法草案

  侵害物权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草案条文: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说明:王兆国介绍,物权法草案还有几项内容:一是关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问题,草案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规定,以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维护相邻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邻里关系和谐。二是关于担保物权问题,草案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用作担保的财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以促进融资,发展经济。三是关于对物权的保护问题,草案对物权的保护途径、保护方法作了全面规定,并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健全了物权保护制度。四是关于占有问题,草案主要规定了对占有的保护和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1

  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8日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指出,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这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草案还指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康平说,高层建筑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立法者需要特别给予关注,认真对待。

  解读2

  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草案规定,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车位归业主共有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逐渐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提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因此草案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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