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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物权法既不清算也不漂白“原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2:45 新京报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日前表示,物权法的制定并不能帮助某些企业主洗清第一桶金存在的“原罪”,它将只能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 对于王翔委员的解读,笔者深以为然。不过,更准确地说是,物权法既不清算也不漂白资本的“原罪”。因为,物权法就其性质、任务、调整对象和规范方式而言,它更是一部“结果法”而非“过程法”。即侧重于保护作为所有权结果和存在形态的财产权,至于财产权取得的过程是否合法,则由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法律如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垄断法、税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来决定。正如著名民法学专家江平教授所说,《物权法》是私法,是权利之法,它只能解决它自身范围内所能解决的问题,这个范围外的问题它无法解决。 □劳力(山东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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