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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审议载入立法史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3:28 京华时报
这只是数以万计群众来信中的一封。昨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到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到七审,成为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册。 排在民事立法最优先位置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事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和五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部门还在全国多个省份进行调研,综合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物权立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不仅法律性强,而且政治性、政策性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立法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应该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更广泛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讨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物权法草案之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修改、完善草案提出了明确意见。 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民立法。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社会团体以及法学专家们发出征求意见函。新闻媒体也对草案进行了广泛报道。 40天时间里,从机关单位到公司企业,从法律专家到普通百姓,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这次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民主化的有益探索。从征求意见的结果也能看出人民群众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格外高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等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物权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 “物权法草案从进入立法计划、调研、初审,到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再到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七次审议,其慎重、积极、稳妥的程度,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草案一次比一次完善成熟。我建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列席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杨谨华说。 科学立法集百家智慧 民主立法发动群众;科学立法集百家智慧。根据征集的意见,多数群众认为,草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仔细研究,作出规定。如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侵犯私有财产、不动产统一登记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明确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但立法者们仍在对有关条款“字斟句酌”,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 有些委员提出要“全面”或“全部”保障,以体现对农民群体的关心;有些委员则强调要“适度”保障,因为若农民举家迁入城市,现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能满足对其子女上学、家中老人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需要。 另外,两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中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全面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此外,对于是否应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物权法草案也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回溯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正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自2002年12月审议以来,物权法草案“不赶进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争论和反复审议之中不断完善,让每个人的智慧在立法进程中“闪光”。据新华社 ■两会词解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据新华社 ■代表委员声音 物权法草案具有较强操作性 据新华社消息 昨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下午,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讨论。 代表委员们认为,物权法草案起草时间跨度之长、论证范围之广、吸纳意见之全、法律内容之周到、立法工作之细致、立法决策之谨慎,堪称空前。制定物权法,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佩定代表说,物权法的制定“力度是空前的,说明这部法律草案经过了千锤百炼。物权法草案一旦审议通过,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曾两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草案会议的杨谨华代表说:“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审议历时13年,经过立法计划、立法调研、起草、初审、公开征求意见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审议和讨论历时四年,审议多达七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首次。一次又一次审议,一次比一次成熟。它既吸纳了国际上物权立法的经典和可资借鉴的做法,更结合我国国情,很好地体现了公开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 杨谨华说,物权法是一部用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物的归属、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计民生,尽快出台物权法十分必要。目前,无论从立法要意、内容、条款上看,这部法律都比较全面,已经基本成熟,而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陆百甫代表说,物权法草案坚持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常好地体现了各种经济形态法律地位的平等和竞争环境的公平;在立法上体现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草案中专门有两章就公有物权的保护作了非常充分和全面的论述。 “物权法草案明确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同时,这部法律对于如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到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顾问戴证良代表说。 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