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3:28 京华时报
公私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
  昨天,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物权法草案作了说明。本报记者 张斌 摄

  国家、集体、个人;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十三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昨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物权法草案作了说明。

  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

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物权法
,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分析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胡康生说。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应当多赔,私人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

  专家表示,物权法讲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二是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三是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

  【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应当是国务院。

  胡康生同时表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与现行的管理体制相一致。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历经多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草案逐渐完善、成熟。

  国有财产禁止侵占哄抢

  【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解读】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物权法草案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设“高压线”防财产损失

  【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草案对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续包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据了解,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应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

  此外,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应当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以缓解农民贷款难。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国务院法制办、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反复研究,最终达成共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划拨土地受到严格限制

  【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解读】建设用地问题事关国计民生,草案设专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说,“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保障国家长远发展、经济平稳、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

  被征地农民生活不降低

  【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对这个规定表示赞许。他说,这个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个人住宅被征将有其居

  【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解读】对于人们关心的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由于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储蓄投资收益受到保护

  【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解读】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因此,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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