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5:10 深圳商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物权法草案提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吴官正、李长春、罗干等出席会议。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物权法草案作了说明。王兆国说,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王兆国还就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征收补偿等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金人庆说,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吸收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盛华仁说,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到2008年3月届满,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08年1月选出。做好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切实提高代表政治素质,着力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盛华仁说,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分别在香港、澳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需要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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