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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赋予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权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7:4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晶晶 长期关注环境公益诉讼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今天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环保总局正在协商推出一项司法解释,有望打破长江流域的地域管辖,将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统一纳入到海事法院审理,其中也包括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吕忠梅代表正是长江流域水污染司法管辖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她表示,目前地方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还有相对大的难度,而海事法院因其特殊的管辖区域划分和诉讼程序,已经有一些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不仅针对渔民的损失,而且针对海洋生态环境本身的恢复作出赔偿判决,因此不妨在海事法院这个特殊领域先行尝试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操作。 吕忠梅说,现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应该已经度过了“要不要”的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当把重点放在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尤其是具有操作性的司法实践方案。 据了解,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其中提出“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去年在广州海事法院调研时也表示,这意味着环境纠纷所引起的诉讼将大幅上升,海事法院应及时总结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经验并大胆探索。 吕忠梅代表已经连续几年提出有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建议,并最终期望环境公益诉讼也可以成为一个正常的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她认为,目前操作性最强的方案就是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是在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赋予特定国家机关、相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她还建议说,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时应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标准和范围。环境公益诉讼可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分成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应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不能直接干预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的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则应在现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适当予以扩展。行政机关不当作为、当作为而不作为等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都应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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