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称身份证保密规范不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13:50 中国新闻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认为,应当修改居民身份证法有关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不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离开原居住的市(含直辖市、地级市)、县时,应当换领居民身份证。”

  韩德云认为,居民身份证法施行以来,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关于户口迁移不换证的规定过于僵化,使得居民身份证失去许多使用功能,给公民带来诸多不便。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根据这一规定,居民在迁移户口时不需换领居民身份证,当然居民身份证的视读信息就只能是旧的信息。实际上,居民身份证的主要作用就是证明公民身份及基本情况,这种证明当然是为了他人便于了解。

  代表观点作为居民主要信息的居住地址产生变化,虽然在机读项目中进行了记载,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场合和大多数人来说,都难以及时获得这一变动信息,这样的身份证在居民办理一些与住址相关的事务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如在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参与诉讼、收取邮寄的函件时,均可能由于身份证地址没有变动而造成麻烦,实际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

  此外,这一法律对居民身份信息的保密问题规范不明确。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居民身份证的用途十分广泛,除处理法律列举的之外,公民办理求职、购房、就医、存取款、购买手机等等,都需要出示、登记公民的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多数单位和部门还要求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对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问题,居民身份证法没有作出应有的规定。这样,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流散于社会,有的甚至被人非法利用。这不仅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且严重的可能会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代表建议应修改居民身份证法关于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不需换领居民身份证规定,并且增加一些细化的条文保证公民获得身份证件的方便。(李刚) 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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