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称强制报废违反无权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15: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私家车不应强制报废

  本报北京消息特派记者尹安学、夏杨、李宜航、张军、王雷、陈晓鸿报道:《物权法》实施后,实施10年的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将失去依据!昨晚,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总经理曾庆洪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私家车的报废,应该以自愿为主,政府不应该再强制了。

  我国现行的汽车报废制度源于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汽车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是报废硬指标。

  对该通知,近5年来做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1年,当时规定普通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第二次修改是2004年,即要求轿车、面包车(微型车除外)上牌后6年内每两年年检一次,6-15年每年一检,超过15年而没有报废的车辆,15-21年每年两检,21年以后每年四检,该标准一直实行至今。

  去年9月29日,商务部在网上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以里程数作为报废标准,将非营运轿车的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至60万公里,但提高了对汽车安全状况和排放污染情况的要求,将排放指标作为汽车报废时间的主要考核标准。

  曾庆洪代表向记者解释,当时,我国之所以实行汽车的强制报废制度,主要是考虑汽车在使用一定年限和行驶一定里程后,由于磨损等方面原因,可能会对汽车的安全造成影响。同时,在汽车工业发展初期,适当的、必要的强制更新有利于汽车产业的成长。

  “但很明显,强制报废制度已经明显不符合保护车主,尤其是私人汽车消费者利益的精神,现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不实行汽车的强制报废。”保护物权是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的宗旨。曾庆洪说,假如《物权法》获得通过,强制报废肯定违反《物权法》。

  曾庆洪提出,政府除了可以强制报废公共巴士、

出租车等公共用车外,不应再实行强制报废私家轿车,应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促进汽车更新报废。

  曾庆洪同时建议,政府应强化车辆年检制度,通过更加科学、严密、公正的车辆年检,促使车主适时更新私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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