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五年过渡期体现“以企业为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20: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姜雪丽、任芳)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里,对原来享受法定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措施。

  根据草案,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大兴区委书记沈宝昌说,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这项规定缓解了新税法的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同时从企业的利益出发给了企业一个缓冲期,是一项“以企业为本”的规定。

  根据草案,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全国

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说,企业所得税法涉及的面比较广,对一些企业采取过渡期的政策是必要的。

  根据草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草案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定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沈宝昌说,这些规定的现实性很强,既鼓励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照顾到了其他的一些鼓励类行业,有利于

宏观调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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