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现有私家车报废标准不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03:06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本报昨日对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庆洪关于“强制报废私车有违物权法”的说法进行报道后(见右图),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有汽车业代表指出,一旦物权法审议通过,将与现行的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抵触,建议对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进行修改。就此,记者在广州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和学者。

  “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月强告诉记者,从法理上来说,强制报废制度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而物权法作为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其上位法,作为下位法的强制报废制度必须向物权法低头。

  “高危工具”强制不可少

  广东省政协委员王则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使用不当可能对他人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也算高危工具的一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汽车强制报废是可以考虑的。另外,通过强制报废或限制上路,来拒绝一些车况不好的车辆上路浪费道路资源。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也持同样观点。

  “报废标准不合理”

  王则楚介绍,目前,我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的是以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两方面来进行认定的。

  “从使用年限来说,私家车和的士不同,有的私家车可能使用了几年都没有的士一年的损耗大;同理,不同的私家车之间,相同的使用年限下,其损耗也不同。”王则楚认为,最好以行驶里程来衡量汽车的损耗程度,另外最好能引进一些更专业的测试对汽车进行检测。

  王则楚还建议在检测周期上予以调整。如,对于新车可以两三年检测一次,10年以上的老车可要求一年或半年检测一次,20年以上的检测周期更短等,以保证对车况的监控。

  代月强律师也认为目前的标准太武断,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不少汽车的使用年限已大大延长,“而年限的标准还是一成不变,这是不合理的”。代律师也建议对车辆进行综合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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