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提高法官任职最低年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08:1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9日讯 记者王斗斗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处处长刘来平代表说,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只要年满23岁,就可以被任命为法官。“这样的年龄明显太低了!”

  刘来平表示,司法经验、生活经验对审判活动有着重要影响,23岁就当法官,还没有对社会、对人生有一个系统理性的认识,很难将法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

  他举例说,在英国和德国,法官普遍是高龄人员。在法官席上,英国法官的平均年龄是60岁,45岁以下的法官屈指可数,上诉法院的法官则很少有低于55岁的;在德国,上诉法院法官获得任命的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

  为什么那么多国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高龄法官”?“这绝不是偶然的现象,法官需要经验,这种经验,需要从案例的研究、司法技巧的学习以及人情世故的通达中慢慢积累起来。这种对于法律精神和人情的把握恰恰从法学教科书中是学不来的。”

  刘来平认为,司法是判断是非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必须要有很高的法律水平和道德修养,法官不应当是年轻人的职业,把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确定为23周岁是不合适的。

  因此,他建议修改法官法,把法官任职的最低年龄提高到3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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