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委委员:依法行政必须保证所用之法为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08:55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 郑博超) 为什么五个印章管不好一个问题?为什么有的问题几个部门管,有的问题却没人管?全国政协常委、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对此作出了分析。

  陈勋儒委员指出,当前我国立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部分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仍无法可依,特别是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垄断行业,长期依靠红头文件进行管理,在权力设定和运行上出现法律真空;有些行政规范违背宪法和上位法,执法依据交叉冲突或者虚置,不能保证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是良法,使依法行政行为背离初衷。

  这种情况是如何造成的呢?在向大会提交的发言材料中,陈勋儒委员介绍,由于立法体制不完善,缺乏对行政立法的有效制约,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行政机关牵头起草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则完全出自行政机关。

  陈勋儒委员分析,政府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立法者,“关门立法”的后果必然导致部门权力最大化、责任最小化。因此,有些部门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滥设许可、收费和处罚项目,规避相应义务,权责设定不对等,法律未能起到规范权力的作用。“关门立法”的另一个危害是,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由不同部门进行立法,造成“法出多门”,在执法中,各执法部门大都依据各自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来执法,出现执法混乱。

  针对这一问题,陈勋儒委员建议,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继续加大对现行法规规章的清理力度,废止违反上位法、相互冲突、设定权力过滥、保护部门利益的行政法规。同时,应加快立法进程,改变部分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状况,使执法权的行使受到公正合理的限制。他还强调,行政法律规范不应成为专门管制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规范,也应是规制行政机关执法范围和行为的约束性规范。

  陈勋儒委员认为,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保证所用之法为“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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