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须为投资人解除顾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10:00 东方网-文汇报

  民办学校,在越来越受到社会认可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有待处理好的问题。“现在不少民办学校,都是个人出资办的。但学校的出资人日后若转变办学意向或想撤资,在财务清算上会遇到不少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教委副主任瞿钧在全国“两会”上表示,应当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给民办学校一个“说法”。

  在国外,民办学校往往是积聚优质教育资源的代名词,让学生趋之若鹜。我国民办学校虽然起步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也渐渐在一些教育领域显现出与公办学校“分庭抗礼”的迹象。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学,我国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中不仅规定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还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

  瞿钧说,假设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顺利办下去,那么,学校投资人、学生和政府三者之间都相安无事。如一旦民办学校出资人因种种原因提出撤资或转让请求,在资产清算上就会遭遇一些麻烦。因为按规定,民办学校的盈利部分只能用于学校教学,投资人不得挪用。而对一所开办多年的民办学校来说,出资人的个人投入和政府的财政投入完全可能“水乳交融”,由此,学校出资人与政府资产“分家”的过程势必艰难。

  由此及彼。众多的民非组织也可能与民办学校面临类似的问题--投钱容易撤资难。“民办学校和民非组织日后都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鼓励它们发展,必须先解除出资方的顾虑。”

  本报记者樊丽萍

  (本报北京3月9日专电)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