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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表临时合写建议呼唤为慈善立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10:32 南方日报
本报讯 昨日,广东代表团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针对其中企业在进行慈善捐款的免税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原先规定的捐款额度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现在提高到了10%,但这仍不够!”代表们在小组会上临时形成动议,多位代表拟合写建议,推动国家尽快针对慈善事业立法,规范慈善基金的管理,同时也鼓励个人和企业积极捐款,形成社会慈善风气。 关于捐赠者 从程序上为捐赠扫除障碍 自去年全国的慈善大会召开以来,关于慈善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过。对于企业捐赠来说,正在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透露了一个利好消息。企业捐赠享受的免税待遇,从税前扣除上限的3%提高到10%。 “国家税收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将社会慈善风气建立起来。”从税收鼓励谈起,陈舒等代表指出,按照原先的法律规定,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捐赠的钱还要像正常盈利一样纳税,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当然会受到打击。”倪乐等代表认为,总体上,目前我国对于慈善捐赠免税问题的政策鼓励还比较模糊,且优惠的额度偏低。更为关键的是,申报的程序非常繁琐,这无形中打击了人们特别是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还有一个问题在于,企业和个人捐赠享受免税政策,只有面对特定的慈善组织才有效。而目前在我国这些慈善组织还不能做到完全覆盖,数量、范围偏小也非常不利于企业和个人进行慈善捐助活动。 “从程序上为企业和个人捐赠扫除障碍,从优惠上让企业和个人受到鼓励,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对于捐赠的热情。”倪乐说,“经常有人说民企不回报社会,问题是国家要把路子打开,才有积极性。现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免税上限从3%提高到了10%,这是一个跨越,也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关于慈善组织 民间慈善组织管理乱生存难 对于慈善组织来说,面临的问题也不少。我国大部分的慈善组织,都有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缺乏独立性,开展各种慈善活动仍要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约束,其中包括最关键的人事任免和项目实施。还有部门慈善组织,却因为没有政府主管部门,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管理混乱,捐款私占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也导致了社会对于慈善组织的不信任,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久而久之,“热心人”大大减少。 另外,作为慈善组织来说,他们的生存也需要一定的保障。代表们指出,税收、鼓励措施的不足和管理上不完善,让很多正规的但规模较小的慈善组织面临难以为继的危险。 关于法律 慈善要立法,组织要严管 “都说富人没有公德心,但说到底还存在政策和法律方面的问题。”黄丽满、郑德涛等代表认为,慈善事业的立法是切实可行也是确有必要的。“要不我们合写一个建议?”会上,有代表临时提出这样的动议,得到了代表们的一致赞同。法律专家陈舒主动请缨,为慈善事业立法撰写建议。 陈舒指出,目前,我国不少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十分混乱。“有的慈善组织10%的钱用作慈善事业,却有90%的钱进了自己的腰包。”因此,有关方面要对社会慈善基金进行立法,加强管理。 陈舒表示,在慈善事业的国家法律出台之前,可以考虑由政府或地方出台《慈善基金管理条例》。因此,陈舒主动请缨牵头向本次大会提交关于制定《慈善基金管理条例》的建议。 特派记者徐林严丽君 戎明昌陈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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