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精神病人立遗嘱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10:59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女精神病患者孙云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屋留给弟弟,而不让丈夫和养女继承。她的弟弟和丈夫因此产生纠纷,并打起了官司。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云患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书遗嘱无效,故一审判决由孙云的丈夫和养女继承房屋。判决后,孙云的弟弟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妇女孙云于1970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当时她28岁。结婚之前,孙云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间房屋,产权证上也写的是她的名字。

  1985年,孙云和男子崔祥结婚,婚后二人一同在崔祥家居住生活,并收养了一个女儿。孙云继承的房屋则交给了弟弟孙明代管。1990年8月,孙云精神分裂症复发,并住院治疗。1992年2月,她因患上子宫肌瘤准备做切除手术,而在未办出院手续的情况下回到继承房屋居住。当时,她写了一份遗嘱,上面写明:“我死后愿意把这间房给弟弟孙明,不给崔祥及他人。”做完手术之后,孙云才到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时间不长,她再次入住医院,治疗精神分裂症。在其第二次住院期间,崔祥作为孙云的法定代理人,于1993年3月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明返还代管的房屋及房产所有权证。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屋仍由孙明继续代管,但不得买卖、换房和租赁。1996年8月,孙云第三次住进医院,治疗精神分裂症。出院后不久,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2004年5月,崔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孙云死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宣告孙云死亡。判决后不久,崔祥找到孙明,要求其返还孙云名下的房屋和产权所有证,但遭到孙明拒绝。

  为要回房屋,崔祥和他的养女将孙明告上了法庭。崔祥在庭审中表示,孙云走失,下落不明,已被法院宣告死亡,要求被告孙明归还代为保管的房屋,但孙明提出异议,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他和养女共同继承,判令孙明将房屋腾空后归还给他们父女。

  崔祥的养女表示,她依法享有继承养母遗产的权利,同意父亲的意见。

  孙明完全不能接受崔祥父女的意见。他说,姐姐与崔祥结婚前,崔祥就明确表示,其在农村有好几间房子,不要涉案房屋。婚后,崔祥不善待姐姐,所以姐姐的病才多次复发,而且发病期间及住院期间,崔祥不尽职尽责伺候照料,导致姐姐离家出走,死活不明。姐姐的遗嘱是痊愈出院后亲笔所写,所以按照姐姐生前遗嘱的意思,涉案房屋理应由他继承。另外,崔祥收养孩子没有合法手续,而且孙云生前一直不同意收养孩子,所以崔祥的养女没有继承权。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唇枪舌剑,各不相让,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于是合议庭经审理后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诉争房系被继承人孙云生前个人所有财产,孙云死亡后,其所遗财产理应依法继承,原告崔祥和养女系孙云的法定继承人,理应继承孙云的遗产。被告孙明提出,孙云于1992年自书遗嘱由其继承房屋,因孙云患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书遗嘱无效,法院不予认定。被告孙明提出,养女与崔祥、孙云的收养关系没有合法手续,不应享有继承房屋的权利,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腾空诉争房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

  拿到判决书后,孙明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他来继承房屋。他表示,姐姐患有精神病,不等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姐姐在书写遗嘱时头脑清楚。

  而崔祥的代理人则表示,孙云有长达20多年的精神病史,根据有关法律,应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所以其所立的遗嘱无效。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崔祥和其养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本案结果到底如何,还要看二审法院的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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