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有望解决拆迁中利益冲突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14: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物权法有望解决拆迁中利益冲突问题

  本报记者张军 李宜航 王雷 尹安学 夏杨 陈晓鸿

  审议《物权法(草案)》一个热议话题:因公共利益拆迁补偿怎么算?

  没有“公共利益”的保障,每个人都无法真正地享有个人权利和自由,比如国防安全、灾害防护,正如俗话所说“没有国哪有家”。

  但过度地强调“公共利益”,可能又会损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两者之间的界线究竟在哪里?提请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试图给出一个答案。在第八稿中,相关条款做了非常大的修改。

  

物权法有望解决拆迁中利益冲突问题

  图:胡同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再次受到关注 CFP供图

  条款背后看变化

  征收主体“县级”被删除

  看一看《物权法》第五稿和第八稿的相关条文,就可以理解草案制定者的用心良苦———

  第五稿第四十九条这样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但到了第八稿,内容被大大扩展,规定更加详尽。该稿第四十二条是这样写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一个变化,是把原来草案中的征收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删除了。”有关专家告诉记者。

  可别小看这个变化。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征收主体,县级政府的规定太低了,这样很容易造成一些地方盲目拆迁,损害群众利益。”他认为,至少要到省政府一级才能具备征收、征用的资格。“而且,最好在征收前,就公共利益的具体项目进行公示,取得一致意见。”

  这方面不是没有教训。2003年12月,湖南省嘉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拆迁动员大会,会场外居然悬挂着这样几条横幅:“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之所以打出这样的横幅,嘉禾的领导们认为,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这个城市的发展,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这个所谓的“公共利益”竟是当年7月启动的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员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20余家。

  湖南省政府经过深入调查,严肃查处这一事件,嘉禾县长、书记同时被撤。调查还同时将事件定性为“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

  这件事获得了圆满解决。而《物权法(草案)》这一条款的变动,也让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起码可以防止不少地方出于商业需要,罩上发展大局、社会稳定、地方形象的光环,让公共利益成为公权侵犯私权所持的令箭和幌子。”

  “公共利益”是什么

  不以营利为目的列首位

  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专家表示,现在不少地方,商业开发、旧城改造、加快发展速度、提升经济指标等,都和“公共利益”混为一谈。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范畴是什么,应该有一个科学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界定。最关注这一名词的,恐怕是480名上海市民。

  在一封写给“全国人大和立法工作者的联名信”中,他们指出,近年来上海房地产开发所催生的泡沫经济和暴力拆迁,症结正是“公共利益”的定义不清。他们认为:“首先应对‘公共利益’作出较为明确的界定,只有当‘公共利益’有了较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划分出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界限,从制度上抑制公权力的滥用。”

  那么,是不是可以将属于公共利益的具体项目一一列举呢?“穷举法是很难把所有问题列举清楚的,”全国政协委员吴敬琏表示。但这480名市民建议,可以从反面列举,“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决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他们建议说,“公共利益”的决策可以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公共利益’项目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次,除军事、安全等国家利益外,社会公共利益项目必须具有广泛、真实的民意基础,即:‘公共利益’不应由政府官员和利益部门说了算!第三,政府理当向社会公布‘公共利益’项目的细节,并提供多种选择方案,以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各阶层对立项的质疑和有效监督。”

  也有专家建议说,在《物权法》中可以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本法所称的公共利益:一是救济贫困;二是救助灾民;三是发展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事业;四是发展卫生事业;五是修建道路、桥梁等;六是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事业等。

  补偿计算起争议

  合理补偿还是市价补偿?

  在提请人大审议的《物权法》第八稿中,关于赔偿的规定变成了“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不过,条款中并没有说明补偿的计算方法。在这几天的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分组讨论上,它也成了一个热议的话题。

  有人认为,应该采取合理补偿。这一说法立即遭到反驳,“什么叫合理补偿?补100元是合理,补1000元也是合理”,有关专家认为,“合理”二字的浮动性太大,令他担心具体执行效果。

  “我看还是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全国政协委员彭磷基说。有专家建议,土地讲究的是“位置、位置、还是位置”,每一处房屋和土地所处位置不同,房屋和土地的市场价格也不同,其补偿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拿出一个统一标准或者统一的办法是件非常难的事情。“合理补偿是应该的,但是国家又很难用法律或行政法规来统一其标准和办法”。他建议,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评估,按市场价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这两种极端的看法,吴敬琏都不太赞同:“我更倾向于中间的办法,要按市价补偿,但不赞成在任何情况下,都按市价直接补偿给拆迁户。”

  他解释说,如果把城市化的全部利益,都给原来的渔民农民,结果是害了他们全家。我们有些地方,有些村,整个第二代第三代,整个成了“三无”,这些人不需要再努力工作。

  他认为,补偿办法要分情况。“比如说,老城区的拆迁,差不多可以全部按市价补偿,但有些新城区,土地的升值是城市化的结果,并不是哪一个人可以自己创造的,所以最好搞一个基金,从市价补偿中提取一部分钱用来发展整个社区,甚至整个地区”。

  ■相关资料

  

  我国“公共利益”规定

  《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007年2月20日,北京,宣武区,南横东街与贾家胡同路口拆迁后的残垣断壁和木柱,竖立在拆迁现场。此地面临着拆迁改造。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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