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有了向供电企业索赔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15:58 深圳晚报

      居民供用电合同征求意见稿出台

      居民有了向供电企业索赔的权利

      据京华时报、信息时报报道记者昨天从国家电监会获悉,《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从昨天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合同规定:电压不稳、突然断电等造成的居民损失,供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举标志着多年来居民用电无合同、只交电费不能索赔的历史将告结束。

      停电要提前7天通知

      据该合同第九条规定,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据悉,这一合同首次将供电人和居民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将供电企业放上了被约束的位置,居民拥有了向供电企业索赔的权利。

      逾期30天不交电费将停电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在用电量发生争议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以合同制约垄断

      从昨天起,《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开始为期10天的公示期,预计将在3月底由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局联合向全社会下发,新用电居民在首次用电时签署合同,已用电居民将补签合同。

      业内人士认为,《居民供用电合同》是市政公用领域首次有行业以合同形式,规范与居民之间的供需行为。实施后,长期以来双方责权利不清、发生纠纷难以合理解决的现象,有望在契约平台下公平处置,意义不可小觑;对其他同类行业,也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同时业内人士指出,《供用电合同》某些地方也仍需商榷,如每日1‰的电费违约金,按年计就是36.5%,为银行一年定期利息的20倍左右,如此高算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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